|
一、生育政策
(一)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
(二)再生育政策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 、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 、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 、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二、生育证件的办理程序
( 一 ) 一孩《生育对象服务证》领取程序
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女方一寸近照一张,到户籍所在地或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一孩《生育对象服务证》。
( 二 ) 再生育申请办理程序
1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 、申领程序:符合条件要求的夫妇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行政村(居)、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员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夫妻本人将《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送交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 接到申请后,即时审查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决定的,为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在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中依法说明理由。经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的,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审核上报的时间为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县人口计生局在收到《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 、相关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一方户籍不在本县的,需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具有再婚或收养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
( 三 ) 特殊情况生育办理程序
1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
2 、申领程序:要求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委员会领取并填写《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经行政村(居)、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员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夫妻本人将《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送交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 接到申请后,即时审查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决定的,为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在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中依法说明理由。经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的,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县人口计生局受理后,组织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审核上报的时间自乡镇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市人口计生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 、相关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 一 )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1 、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 、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也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二 ) 申领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到生育管理地乡(镇)计生办或村(居)、社区委员会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申请表》,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社区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 一 ) 申领对象、条件: 外出从事务工、经商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 30 日以上的 18-49 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
( 二 ) 领取程序: 符合条件的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前,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接到申请后,在五日内审核办理该证明。 已婚育龄夫妇在领证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签订外出计划生育合同(协议)。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
( 一 ) 查验对象: 外来成年流动人员。
( 二 ) 查验程序: 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 10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和《 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其计划生育管理。 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应当在限期内办理(县外省内 2 个月,省外 3 个月以内补办)。
六、病残儿鉴定办理程序
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的夫妻,应当填写《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1 、患儿户口档案、疾病诊治档案(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等一式二份; 2 、患儿二寸照片、患儿父母近期合影二寸照片各二张。由乡(镇)计生办帮助填写《申请书》,患儿父母签字。乡(镇)计生办要做好家系及社会调查,凡遗传性疾病做家系调查,非遗传性疾病做社会调查,群众是否认可。《申请书》填好后,由村(居)、社区委员会盖章,并经乡镇、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病残儿鉴定小组每年组织鉴定两次,半年一次,具体鉴定日期由县人口计生局另行通知。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多生一胎的,按照 二倍至四倍 征收;
(二) 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 加倍 征收;
(三)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 零点五倍至一倍 征收;
(四) 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 零点五倍至一倍 征收;
(五) 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 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 征收;
(六)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加倍 征收;
(七) 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 一倍至二倍 加收社会抚养费。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不非法关押群众 ;不打骂侮辱群众;
不损坏群众财产;不违规收费罚款;
不强迫群众受术;不违背服务承诺;
不刁难群众办事;不借机以权谋私。
九、奖励保障政策
(一)优惠政策 :
1 、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中的贫困户,其子女上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给予杂费减半收取或免收的照顾,贫困户名单由各乡(镇)提供,由县民政局审核;对独生子女中考同等成绩优先录取。上述两项工作由县教育局根据贫困户名单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负责落实。
2 、对参加本县组织的各类企业就业考试的独生子女,总分加 5 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3 、对 14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男、女生殖健康检查费用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优惠 10% 。由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
4 、对参加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独生子女父母,在符合报销规定的前提下,医药费报销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高 10% 。由县卫生局负责落实。
5 、独生子女父母进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院,费用优惠 10% 。由县民政局负责落实。
( 二)奖励保障措施:
1 、对于享受低保政策且独生子女年龄在 14 周岁以下的家庭,年救助 500 元 / 户。城镇低保户救助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农村低保户救助资金由县财政、乡(镇)财政各支付 50% 。乡(镇)在每年 12 月中旬提供经核实的独生子女低保户名单,上报县人口计生局,经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名单人数将救助资金划拨到县人口计生局专户,各乡(镇)、县人口计生局在当年春节前走访慰问各独生子女低保户,以现金形式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户。
2 、对残疾的独生子女高考录取中专的每人奖励 1000 元,录取大专以上的每人奖励 2000 元,由县残联支付。
3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农村和其它组织,应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发放每年不低于 100 元的奖励费(从领证起至子女 14 周岁止)。
4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承包土地、调整自留地、山林调节、建房时,独生子女按一人半或两人计算;拆迁户分房时独生子女户根据德政发 [2002]46 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各乡(镇)负责落实。
5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夫妇一次性投保 10000 元,经费由县财政、乡(镇)财政各支付 50% 。具体操作办法:由子女死亡的夫妇提出申请,所属乡(镇)审核后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在每年 12 月中旬根据县人口计生局审定的名单人数将资金划拨到县人口计生局专户。由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待死亡子女的父母亲年满五十周岁时领取。
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 1973 年至 2001 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在 1933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年满 60 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被确认可享受奖扶政策的对象,按每人每年 60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 60 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十一、技术服务
(一)四项手术: 放或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皮埋术、绝育术(男、女结扎)。
(二)避孕药具 : 炔雌醇片(口服避孕片 0 号)、复方炔诺酮片(口服避孕片 1 号)、 复方醋酸甲地孕酮片(口服避孕片 2 号)、复方左炔诺孕酮片( 18 甲口服避孕片)、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长效口服避孕片)、 53 号探亲抗孕(双炔失碳酯片)、三相避孕片、醋酸甲羟孕酮注射液、复方甲地孕酮注射液( 7300 避孕针)、复方已酸孕酮注射液( 1 号避孕针)、 壬苯醇醚栓(爱侣栓)、壬苯醇醚外用膜(乐乐迷)、精装安全套、避孕反应抑制片。
(三) B 超检查 : 为当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免费检查二次,在术后一个月、第六个月各一次;为放置宫内节育器一年以上的育龄妇女每年免费检查一次 ; 为使用自控措施的育龄妇女每年免费检查一次(各类工作人员 B 超检查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 四 ) 随访服务: 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提供定期的随访服务及其他有需求服务。
( 五 ) 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标准: 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可以根据德清县人口计生局出台的德计生 [2005]35 号文件规定的以下标准享受部分费用的报销(各类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报销)。
1 、放、取宫内节育器: 50 元 / 例;
2 、输卵管结扎术: 165 元 / 例;
3 、输精管结扎术: 90 元 / 例;
4 、人工流产:(吸刮) 70 元 / 例,(钳刮) 165 元 / 例;
5 、引产术: 230 元 / 例;
6 、输卵管吻合术: 350 元 / 例;
7 、输精管吻合术: 350 元 / 例;
8 、抗早孕药物流产: 110 元 / 例;
9 、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 100 元 / 例;
10 、 B 超孕情、环情检查: 5 元 / 例。 |